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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数据“掷地有声”,让责任“落地生根”——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噪声自行监测不予处罚案的启示
来源: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4-29 字体:[ ]

近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突击“回头看”检查,经查该单位已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2025年第一季度的自行监测,监测数据完整。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以前我们总以为没有举报等于没有噪声污染,现在我们肯定严格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不再‘装聋作哑’。”“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执法人员强调。近年来,海门生态环境局始终致力于引导企业环保工作从“被动监管”到“主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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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看排污许可证平台,发现海门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上传自行监测相关材料。经现场核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噪声自行监测频率应为一季度一次,由于该公司第二、三季度因生产不正常,未能及时开展噪声自行监测,致使数据缺失2个,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且对外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并及时完成整改,2025年1月17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提出要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教育要求。

启示意义

从“停留纸面”到“落于实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污染源监测形式之一,是强化污染源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部分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理解不透彻,管理不规范等,导致了监测频次的缺失。本案则给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排污许可证上的自行监测不能被当作“名词”停留在“纸面”,必须当作“动词”落到实处,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自行监测方案,防止漏测、少测的情况发生。

从“事后处罚”到“事前预防”。近年来,排污企业对水、气等方面的自行监测愈发重视,对于噪声监测方面有所疏忽,但工业噪声污染也是造成厂群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以小见大”,引导企业注重噪声污染防治,不仅仅是“听不到”即可,更要注重以数据说话,进而避免出现噪声扰民等矛盾。同时,针对绝大部分企业都将自行监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要了解第三方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及时将监测结果网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从“以罚代管”到“柔性执法”。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不在“罚”,而在于纠正违法行为,夯实法律底线,倒逼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维护相关的秩序、环境和权益。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体现“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理念。但“免罚”不等于“免责”,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普法、指导帮扶等措施,帮助企业纠错,让执法有温度、处罚有尺度,进一步实现依法规范监管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结合。